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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559号

原告施得清与被告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得清,田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559号

原告:施得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田峰,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施得清与被告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7月7日,原告施得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得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施得清负担。

审判员  唐炳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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