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559号
原告:施得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田峰,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施得清与被告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7月7日,原告施得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得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施得清负担。
审判员 唐炳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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