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9638号
原告:刘德明,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学府路07056号。
法定代表人:滕站,董事长。
被告:滕站,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第三人:北京德丰财富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9层B1001。
法定代表人:李忠良。
原告刘德明与被告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滕站、第三人北京德丰财富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刘德明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德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2元,由原告刘德明负担5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刘德明10202元。
审 判 长 于素娟
审 判 员 智耀军
代理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妍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