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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866号

滁州市琅琊帝一日用品商行、陈娇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帝一日用品商行,陈娇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琅琊帝一日用品商行,住滁州市育新路育新苑车库

被执行人:陈娇彩,女,汉族,1962年12月4日,住全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娇彩名下有皖M×××××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并锁定被执行人陈娇彩所有的皖M×××××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二、查封并锁定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夏 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1102执866号车辆管理所:本院在执行滁州市琅琊帝一日用品商行申请执行陈娇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并锁定被执行人陈娇彩所有的皖M×××××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二、查封并锁定期限为两年。特此通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七年七月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7)皖1102执866号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你院的(2017)皖1102执8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以下项目: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娇彩,女,汉族,1962年12月4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588号儒林西苑23幢1单元801室所有的皖M汽车。

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