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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4934号

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阿永、彭爱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阿永,彭爱红,林传周,黄钗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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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4934号

申请人: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励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全红,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阿永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

申请人:彭爱红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

申请人:林传周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

申请人:黄钗娥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申请人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阿永、彭爱红、林传周、黄钗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传周、彭爱红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市玉城街道桃花岭小区6幢1单元302室的房屋(房产证号:14××05、14××06)予以保全,并已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传周、彭爱红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市的房屋(房产证号:14××05、14××06),保全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孔蒙蒙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林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