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077号
原告:汪修生,男,汉族,1977年9月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刘璐,女,汉族,1999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原告汪修生与被告刘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汪修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汪修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修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修生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长 廖辉龙
审判员 谭震华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蔡壹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