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2民初3077号

汪修生与刘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汪修生,刘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077号

原告:汪修生,男,汉族,1977年9月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刘璐,女,汉族,1999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原告汪修生与被告刘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汪修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汪修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修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修生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长  廖辉龙

审判员  谭震华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蔡壹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