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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122号之二

岳西县请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海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西县请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海燕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1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请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中关乡请寨村。

法定代表人:储结新。

被执行人:王海燕,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西县请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货款112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保全费1080元、执行费1580元。我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海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王海燕长期外出务工,具体去向不明,且查其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应申请执行人岳西县请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书面申请,于2017年3月3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燕所有的机械设备,但申请执行人未书面申请对被查封的机械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故被查封的设备尚未处置。因被执行人王海燕至今未履行,我院将被执行人王海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萍

审判员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