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执字第29号之十六

高敏、王晓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敏,王晓鹏,于现坤,张涛,李守贤,华津,邱传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9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高敏,居民。被执行人王晓鹏,职工。被执行人于现坤,职工。被执行人张涛,职工。被执行人李守贤,职工。被执行人华津,居民。被执行人邱传香,居民。本院在执行高敏与王晓鹏、于现坤、张涛、李守贤、华津、邱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平民初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现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现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15×××41账户上的104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廉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