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9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高敏,居民。被执行人王晓鹏,职工。被执行人于现坤,职工。被执行人张涛,职工。被执行人李守贤,职工。被执行人华津,居民。被执行人邱传香,居民。本院在执行高敏与王晓鹏、于现坤、张涛、李守贤、华津、邱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平民初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现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现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15×××41账户上的104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廉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