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龙棉,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户籍地淮南市田家庵区,现居住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市飞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主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5096567-X。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玲,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龙棉因与淮南市飞胜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7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程龙棉于2017年7月4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程龙棉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程龙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上诉人程龙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卞九龙
审判员 王元元
审判员 张 晨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榴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