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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终543号

程龙棉、淮南市飞胜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龙棉,淮南市飞胜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龙棉,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户籍地淮南市田家庵区,现居住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市飞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主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5096567-X。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玲,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龙棉因与淮南市飞胜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7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程龙棉于2017年7月4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程龙棉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程龙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上诉人程龙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卞九龙

审判员  王元元

审判员  张 晨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榴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