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启辰科技电脑零售店,住所地瓮安县。经营者陈宇,男,1990年7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户籍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瓮安县时代先锋网吧,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法定代表人周伟。被执行人周伟,男,1993年11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原告瓮安县启辰科技电脑零售店与被告瓮安县时代先锋网吧、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黔2725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瓮安县时代先锋网吧、周伟差欠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启辰科技电脑零售店货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因被执行人瓮安县时代先锋网吧、周伟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启辰科技电脑零售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瓮安县时代先锋网吧、周伟差欠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启辰科技电脑零售店30275元;
二、被执行人瓮安县时代先锋网吧、周伟自愿于2017年6月28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启辰科技电脑零售店5275元,2017年7月28日前支付5000元,2017年8月28日前支付5000元,2017年9月28日前支付5000元,2017年10月28日前支付5000元。,2017年11月28日前支付5000元;
三、若被执行人瓮安县时代先锋网吧、周伟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启辰科技电脑零售店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瓮安县时代先锋网吧、周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启辰科技电脑零售店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仕礼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