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226号
原告:徐锋,男,198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温金龙,男,198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信丰县。
原告徐锋与被告温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找不能确定被告的下落,而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公告费导致相关文书不能送达。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公告费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原告未交纳公告费的行为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 判 长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
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曾媛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