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初619号
原告:魏冒林,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
委托代理人:于美枝,女,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系原告妻子,住新疆福海县。
被告:马依布拉,男,回族,1962年1月3日出生,住福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冒林诉被告马依布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冒林以与被告马依布拉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魏冒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冒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冒林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若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伍俊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