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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3民初619号

魏冒林与马依布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冒林,马依布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初619号

原告:魏冒林,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

委托代理人:于美枝,女,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系原告妻子,住新疆福海县。

被告:马依布拉,男,回族,1962年1月3日出生,住福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冒林诉被告马依布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冒林以与被告马依布拉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魏冒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冒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冒林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若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伍俊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