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财保字第89号
申请人:河南新星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工业园区。
被
申请人:田保龙,男。
被
申请人:田书印,男。申请人河南新星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书印所有的粤B×××××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河南新星光学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田书印所有的粤B×××××号小型轿车。期限为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
二、查封河南新星光学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号小型轿车。期限为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新星光学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江 斌
审判员 王建阳
审判员 易声扬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姚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