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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6357号

马志忠、黄役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志忠,黄役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6357号移交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马志忠,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被执行人:黄役苹,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移交执行马志忠、黄役苹支付受理费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志忠、黄役苹应当缴纳受理费13355元。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黄役苹名下有位于海珠××房的房屋产权。经核查,上述房屋已被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6531号案查封,现正在处理中。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经另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63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阳

审判员  陈文超

审判员  林少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肖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