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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1772号

龚东升与丽江文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东升,丽江文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山天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东升,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丽江文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祥和丽城吉庆路。

法定代表人:陶国相。

原审

被告:深圳市山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求是大厦东座1613。

法定代表人:卜戟。

上诉人龚东升因与被上诉人丽江文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山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20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钢材购销协议》约定,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签约地为深圳。由于该约定无法确定具体的基层法院,该管辖协议无效,应按照法定管辖规定确定法院。本案为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龚东升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龚东升是否为买卖合同主体,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墨

审 判 员 徐 雪 莹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艺(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