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781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68号恒大绿洲小区运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崔东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女,山西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法务员,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孟补云,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太原市。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告孟补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了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增仙
人民陪审员 张翼杰
人民陪审员 王兰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淳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