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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2781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孟补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孟补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781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68号恒大绿洲小区运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崔东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女,山西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法务员,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孟补云,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太原市。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告孟补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了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增仙

人民陪审员  张翼杰

人民陪审员  王兰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淳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