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1177号
原告:孙守虎,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鲲鹏,海阳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进先,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守虎与被告谭进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孙守虎无法到场作伤残鉴定,原告孙守虎于2017年7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谭进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守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守虎负担。
审判员 程延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