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催136号
申请人:何海军,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府城办事处迎春街*组。申请人何海军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号码申请人何海军持有的号码为61489018(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古镇炫明灯饰厂,票面金额3050元,收款人空白)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何海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同源
审判员 潘国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林翠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