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执1228号之一

合肥顺昌分布式能源综合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滁州市支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顺昌分布式能源综合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滁州市支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顺昌分布式能源综合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长古路与祝融路交口51号,组织机构代码14920897-7。

法定代表人:张家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滁州市支队,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亭路南侧全椒路西侧。

负责人:高亦全,该支队支队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顺昌分布式能源综合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滁州市支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滁州市支队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滁州市支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8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