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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1353号

薛碧奎、詹盛容等与陆豪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薛碧奎,詹盛容,陆豪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353号

原告:薛碧奎。

原告:詹盛容。系原告薛碧奎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付新、付安楠,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陆豪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良坤,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号。

法定代表人:罗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系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碧奎、詹盛容与被告陆豪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碧奎、詹盛容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碧奎、詹盛容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碧奎、詹盛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薛碧奎、詹盛容负担。

审判员 余 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成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