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010号原告郑晓云,女,汉族,1983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蓝艳娟,女,瑶族,1974年4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云诉被告蓝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晓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陶 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慧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