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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行赔初11号

高静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直沽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高静,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直沽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2行赔初11号原告高静,女,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嘉禾源锅贴店经理,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直沽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文华里1号。法定代表人常宏生,主任委托代理人萧全顺,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虎,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高静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直沽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经向原告释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静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惠全

审 判 员  张利鹏

人民陪审员  刘 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