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9309号
原告:黄文华,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平、陈圣(受黄文华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东,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苏省宜兴市,现下落不明。
被告:王贵龙,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黄文华与被告杨小东、王贵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黄文华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文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文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25元,公告费606元,由黄文华负担。
审 判 长 储哲君
人民陪审员 周盘中
人民陪审员 吴益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法官 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扶廷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