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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530号

530徐国庆与夏少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国庆,夏少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庆,男,汉族,1970年9月生,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王敏、李德昌,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夏少俭,男,汉族,1956年1月生,住本市润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庆与被告夏少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徐国庆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国根

审判员  牟宗洋

审判员  金之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冷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