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田同玉,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肖随环,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伟,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定陶区,现住菏泽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田某。法定代理人张伟,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定陶区,现住菏泽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洪桥,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王洪景,男,40岁,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执1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西磊
审 判 员 石 军助理
审判员 葛广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