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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455号

宿宝丽信息公开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4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宿宝丽,女,1962年3月25日出生。宿宝丽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终17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宿宝丽所申请公开的“1、《不予立案通知书》、对于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并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2、《立案决定书》、《立案报告表》、《立案审批表》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的信息,是公安机关作为刑事侦查机关履行刑事侦查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不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故宿宝丽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宿宝丽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宿宝丽的上诉正确,宿宝丽申请再审的请求不能成立。综上,宿宝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