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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财保147号

申请人贺光文与被申请人何跃、杨广平民间借贷纠纷(2017)川1028财保14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光文,何跃,杨广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147号

申请人:贺光文,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圣灯镇梨园村。

被

申请人:何跃,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大安镇二郎坝村。

被

申请人:杨广平,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大安镇二郎坝村。申请人贺光文与被申请人何跃、杨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贺光文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贺光文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住房进行查封、扣押,金额以210000元为限。申请人贺光文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光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跃、杨广平的银行存款及位于重庆市永川区龙大道东的住房予以冻结、查封,金额以210000元为限。对申请人贺光文所有的坐落于隆昌县金鹅镇康复西路的房屋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振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