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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144号

杨林与向兵附带民事赔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林,向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杨林,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向兵,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杨林与被执行人向兵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案款2161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并同日移交执行局。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向兵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同时,本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执行线索进行了核实,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被执行人行踪。2017年7月6日,我院委托云阳县公安局查找被执行人向兵踪迹后协助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向兵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临控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渝0235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杨林的债权。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 勇

审判员 李继平

审判员 刘 放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