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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财保49号

杨建忠、黄学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忠,黄学昌,厦门助成功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财保49号

申请人:杨建忠,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申请人:黄学昌,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维新,福建永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厦门助成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薛希。申请人杨建忠、黄学昌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厦门助成功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黄学昌以其所有的15套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一)》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厦门助成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申请人杨建忠、黄学昌购买位于建宁县××××房屋及21间店面的事实,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助成功实业有限公司价值400万元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申请人黄学昌所有的位于建宁县溪源乡××竹园××房屋××套(建房权证字第××号、建房权证字第××号、建房权证字第××号、建房权证字第××号、建房权证字第××号、建房权证字第××号、建房权证字第××号、建房权证字第××号、建房权证字第××号、建房权证字第××号、建房权证字第××号、建房权证字第××号、建房权证字第××号、建房权证字第××号、建房权证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建忠、黄学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江元晖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曾运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