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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刑初77号

魏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魏金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刑初77号公诉机关梓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金,男,生于1990年7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梓潼县。2007年7月9日因犯盗窃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4月因犯盗窃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2015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7月7日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被告人魏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梓潼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跃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学雄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