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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289号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士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士章,李兰英,于宝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289号

申请人: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工业路南侧。

被

申请人:朱士章,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

申请人:李兰英,女,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

申请人:于宝宁,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原告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士章、李兰英、于宝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士章、李兰英、于宝宁名下的17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士章、李兰英、于宝宁名下的17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