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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恢61号

申请人徐鹏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鹏,务川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徐鹏,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现住务川县都濡镇。被执行人务川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丹砂园小区7号楼。法定代表人冉成,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贵州省务川县人,住务川县都濡镇。本院在执行徐鹏与被执行人务川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冉成、务川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现无车、无存款、公司办公楼被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查封拍卖实现遵义市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的优先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在申请人徐鹏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即(2017)黔0326执恢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家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