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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448号

陈华昌、金小英等与象山神山美丽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华昌,金小英,象山神山美丽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448号

原告:陈华昌,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金小英,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象山神山美丽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林宝仙,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陈华昌、金小英与被告象山神山美丽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陈华昌、金小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昌、金小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陈华昌、金小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郑旭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