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魏涛,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薛克新,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魏涛与薛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63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执行人魏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冀063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英辉
审判员 韩铁强
审判员 张志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