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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执202号

魏涛与薛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涛,薛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魏涛,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薛克新,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魏涛与薛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63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执行人魏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冀063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英辉

审判员  韩铁强

审判员  张志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