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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1财保17号

杨燕与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燕,陈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财保17号

申请人:杨燕,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人:马原生,系新疆德之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陈卫东,男,成年人,汉族,住塔城市。

申请人杨燕与被申请人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燕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卫东名下所有的小轿车(车牌号为×××)手续予以保全,申请人杨燕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陈卫东名下所有的小轿车(车牌号为×××)手续予以查封、扣押。

二、查封、扣押期限为

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至

二0一八年七月七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杨燕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

审判员 马 杰 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阿依努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