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886号
原告:付帮正,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
被告:李敏,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帮正诉被告李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帮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帮正负担540元,本院退还原告付帮正540元。
审判员 刘 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尹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