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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805号

805锡山区东北塘丰正模具厂与无锡新时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如新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锡山区东北塘丰正模具厂,无锡新时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如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锡山区东北塘丰正模具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正阳村石新路。经营者翟政,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南,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无锡新时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362141-8,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新锦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如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如新,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锡山区东北塘丰正模具厂(以下简称丰正模具厂)与被执行人无锡新时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张如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丰正模具厂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丰正模具厂与被执行人机械公司、张如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205执80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机械公司、张如新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丰正模具厂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 伟

审判员 邹吟冰

审判员 王万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顾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