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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执372号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曾胜良、广州市思汗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曾胜良,广州市思汗实业有限公司,张定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230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远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丹,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曾胜良,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思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095号703房,组织机构代码76953529-0。

法定代表人:曾胜良。

被执行人:张定文,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胜良、广州市思汗实业有限公司、张定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粤01民终6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2月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与被执行人张定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请求本院暂缓对被执行人张定文的强制执行,另经本院对其他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其他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4执3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楚亮

审判员  陈里维

审判员  邓望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梁健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