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1204号
原告:杨胜学,男,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
原告:田根,男,土家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告:张于坤,男,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现住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于敏,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现住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昊,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胜学、田根与被告张于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杨胜学、田根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杨胜学、田根至今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 松
人民陪审员 瞿先平
人民陪审员 向顺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