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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7民初1204号

杨胜学、田根等与张于坤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胜学,田根,张于坤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1204号

原告:杨胜学,男,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

原告:田根,男,土家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告:张于坤,男,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现住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于敏,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现住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昊,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胜学、田根与被告张于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杨胜学、田根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杨胜学、田根至今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 松

人民陪审员  瞿先平

人民陪审员  向顺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