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330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吓平,男,1969年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原莆田县,汉族,文盲,务农,住址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吓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关冰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吓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吓平与被害人陈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曾共同居住在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涵华西路×弄×号的住处,后两人分手。2017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吓平来到被害人陈某的上述住处,使用被害人陈某放置在门口鞋子内的钥匙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陈某卧室衣柜内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3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吓平再次以同样手法盗走被害人陈某卧室衣柜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杨吓平将上述被盗现金中的人民币5000元用于购买一辆车牌号为闽B×××××的二轮女式摩托车,并将该摩托车及被盗现金中的人民币4800元寄存在吴某处,而剩余的被盗现金则用于花销。案发后,被告人杨吓平于2017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到上述闽B×××××二轮女式摩托车一辆及被盗的人民币4800元,并将该人民币4800元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吓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车辆信息表、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监控截图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吓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吓平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现金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吓平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吓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杨吓平追缴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8200元,发还给被害人陈某。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闽B×××××的二轮女式摩托车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林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翁林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