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执113号
被执行人:薛平,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现在江苏省第二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8月6日作出(2003)宿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薛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2017年6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没收薛平全部个人财产。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下列事实:1.薛平出生于1982年11月14日,2002年6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2003年8月6日,本院作出(2003)宿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薛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现在江苏省第二监狱服刑。2.本案原承办法官于2017年4月14日出具证明,因薛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一直未移送执行。3.薛平因假释需要,其亲属请求本院立案执行,本院遂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4.2017年6月30日,张家港市锦丰镇登瀛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薛平因上学原因,于1998年7月将户口迁往江苏省淮海工业贸易学校,在该村无房产。
本院认为,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是指没收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时所拥有的全部个人财产。本案中,刑事审判庭在判处薛平刑罚时未查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亦未查到薛平被判处刑罚时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13执113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良波
审判员 赵述安
审判员 翟新权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金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