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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1103号

孔瑞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瑞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孔瑞水。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孔瑞水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