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7861号
原告:广州市地隆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赵会玲。
第三人:刘学华。
原告广州市地隆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会玲、第三人刘学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地隆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9.50元,由原告广州市地隆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页以下无正文)
审判长 梁艳华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周鸿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浩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