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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7861号

广州市地隆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赵会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地隆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赵会玲,刘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7861号

原告:广州市地隆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赵会玲。

第三人:刘学华。

原告广州市地隆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会玲、第三人刘学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地隆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9.50元,由原告广州市地隆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页以下无正文)

审判长  梁艳华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周鸿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浩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