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顺芝,男,1958年5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党员关系登记于红盆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8月1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顺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英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顺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顺芝醉酒后驾驶鲁E×××××小型轿车沿广饶县青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东永泰集团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顺芝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88.4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顺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广饶县公安局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录像,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查获经过及被告人张顺芝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顺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顺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顺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王中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董靖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