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696号
原告:张玉梅,女,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慎已明,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小燕,女,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张玉梅与被告焦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张玉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玉梅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白方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