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刑更126号罪犯史胜利,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7日作出(2004)宿刑初字第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胜利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4年4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以罪犯史胜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7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胜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隔离处罚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史胜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累犯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史胜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晓兵
审 判 员 白 峰
审 判 员 陈 颉ggz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骆传平
书 记 员 赵玉青附:相关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