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77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山东省即墨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即墨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72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3日14时1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被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2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投案自首,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红
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韩松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