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537号原告田新强,男,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委托代理人吴雪松,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新,男,1986年3月10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原告田新强与被告何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田新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相关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新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新强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魏天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