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民辖终156号

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孙宁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孙宁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阴元晓,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宁飞,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上诉人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宁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为合同纠纷,无管辖约定;其股东是济南德天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点为济南市平阴县,所以本案应由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孙宁飞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宁飞主张,其与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现涉案房屋已交付,但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其办理产权证,从而形成诉讼。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驻地,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晓东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马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