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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1351号

冯淑红、杨素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淑红,杨素领,张军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冯淑红,女,汉族,1981年3月23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杨素领,女,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执行人张军磊,男,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475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靖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