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4执恢261号

江世茂、邵许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世茂,邵许正,周象健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江世茂,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邵许正,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周象健(曾用名周相健),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世茂、申请执行人邵许正与被执行人周象健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0)城法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0)城法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赵丕杰

审判员 张孝振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传云 来源:百度搜索“”